一、总则
二、质量管理
1、同一公司,不同生产地址,产品放行时可以转授权。
2、取样质量部QA、QC均可,但要书面文件指定。
三、机构与人员
1、组织机构图中,质量受权人应与生产和质量负责人并列。
2、虽然QA最好不进入无菌操作区域进行监控,但取样必需QA操作,不得委托。
3、QA监督除生产外,还包括收发料、检验过程等GMP规定的所有环节进行连续性监督。
4、文件编、审、批过程中,生产管理负责人对文件中工艺、生产相关的内容负责。质量管理负责人对文件的法规符合性和审核流程负责。
5、一般情况下,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的审核由生产负责人承担;批准由质量管理负责人承担。
6、对于工艺规程这类文件,最终批准人可以为质量负责人,也可以是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共同批准。
7、质量受权人必须有从事过质量检验工作的经验,不能用培训替代。
8、质量受权人除履行产品释放这一职责外,其他职责完全能覆盖质量受权人的职责。如果质量负责人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为同一人。
9、质量受权人备案可以多备几个。
10、个人培训记录建议保存更长的时间,对于离职后重新聘用的人员,其有效期内的培训可以继续认可。
11、一更缓冲室不得设喝水区。
12、对于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手套、清洁用品等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标准或控制手段,对物料实施监控,确保不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
13、对于有些非无菌操作(比如精细调整)戴手套无法完成,可以事先对手进行消毒,然后再进行调整,但无菌操作绝对不行。
注:目前,对于新版GMP答疑的资料很多,大家学习起来的颇不方便,现将本人整理给自已使用的资料发给大家,但愿对大家有用。希望在我需要大家帮忙时,能得到同行朋友的“仗义相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