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关于标准转正期间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的说明
6 q$ t# L- P( G; @. E: l9 L国药典综发〔2008〕220号
% n9 S1 a! }% X更新日期: 2008年8月1日 上午11:15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 n: u$ c, x Q 近期,我委经常收到药品生产企业来函,请求我委出具“相关品种正在进行标准转正技术审核,期间企业可按试行标准组织生产”的函。为了进一步理顺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7 Q* m8 R% [! M" {; p
根据《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596号)等有关规定,2007年10月1日起,根据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获得生产批准的品种,其药品标准即为正式标准。此前已经批准的药品试行标准,仍按照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药品试行标准转正的程序和要求,申报和办理药品试行标准转正。 : H& ~ S- C, x" d
因此,根据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我委今后不再就具体品种进行复函。
6 k) M! U4 P* p( F 特此说明 ) R. ?# x0 V9 E( [, @* U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 o# i+ m/ u4 @; f, {% Y3 G& t, X2 F$ g
抄送:局药品注册司,各位秘书长。
, n7 X. j! U; ?6 X% 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