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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第四批过度重复药品提示信息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18
为科学引导企业及研发机构有序研发、优化研发资源配置,促进医药行业良性、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30号)要求,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我会,对已获批上市药品在2015-2017年间的销售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按照过度重复通用名品种的筛选条件,共遴选出297个品种,涉及临床药理学和治疗学分类的14个大类、60个亚类,与《关于发布第三批过度重复药品提示信息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的药品目录相比,调入7个品种,调出8个品种。现予以公告。
我会提醒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和研发机构,要充分了解市场供需状况,科学评估药品研发风险,慎重进行投资经营决策。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相关药品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对已经公布的过度重复药品品种,主动做好宣传工作,引导企业理性研发和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同一药品已获批准文号企业数在20家以上的过度重复品种目录(第四批) http://www.cpa.org.cn/?do=info&cid=74797
中国药学会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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