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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解读《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撤回品种重新申报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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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xiao 发表于 2016-6-22 21:46: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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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局2016年6月3日发布的《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撤回品种重新申报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13号)的解读
——适用于中药新药品种
作者:北京塞宁  
1. 明确指出不规范的允许完善,也就是说有真实性问题的项目应重做临床;
2. 在会专家一致认为如Ⅱ期没有严重的真实性问题,建议直接补Ⅲ期临床,原Ⅲ期资料应按照现在的核查标准重新梳理,重新完善与统计,转化为作为探索性研究的一部分;
3. 对于中医症候评分的修改,核查时只认可个别病历的修改;如果是试验组,只要有修改均认为是修改疗效,归属于真实性问题;
4. 关于漏记合并用药,首先判断其是否影响该项目的安全性与有效性的判断,如影响,核查时会被视为真实性问题;
5. SAE漏报是被视为真实性问题;
6. 对于重新开展或补充完善的临床试验情况要进行详细说明:
7. 重新开展的临床试验原则是不许进行疗程变更,是需要有相关试验的证明;
8. 对于医学进展,而提高诊断标准,是可以接受的;比如糖尿病项目,原来是以血糖为主要疗效指标,现在是以糖化血红蛋白为指标;
9. 应以2015年11月颁布的《中药新药临床研究一般原则》为准则,方案要符合科学与合理性,并符合现行的审评标准;
10. 强调中药新药临床试验是以研究药物临床价值为目标;
11. 主要疗效指标应选择临床结局指标或公认的替代指标;
12. 方案中要明确该品种的临床定位:是治疗用药、辅助用药还是预防用药;
13. 中医证候诊断用量表和中医证候评价用量表不同;
14. 随访到实验室检测指标恢复正常或稳定(如果不能期待完全恢复正常);
15. 上市依据要进行受试者风险/获益评估,评价改品种是否有上市价值。
16. 实验室检查对于尿便溯不到源可以接受,但对于血液检查溯不到,则不可以接受,要解释清楚为什么会出现这个问题;目前核查对于医院出具的任何证明都视为无效,是不认可的;
17. 对于试验回收量记录与医院记录不一致问题,基本上视为规范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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