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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抽样是指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而对药品进行的有针对性的药品抽查检验。药品抽样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抽样指导原则》进行,保证抽样的代表性。抽样操作应当规范、迅速、注意安全,抽样过程包括样品的抽取和储运,应当不得影响所抽样品和被拆包装药品的质量。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检查药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药品包装是否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字样是否清晰;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是否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是否印有规定的标志等。同时,应当核实被抽取药品的库存量。
一、药品抽样常用术语:
抽样批:施行抽样的一批药品
抽样单元:施行抽样的包装件。
包装件:库存的或者货架上的可直接被清点、搬运及堆放的药品包装单位。
最小包装:药品大包装套小包装时的最小包装单位。对口服、喷雾、外用制剂和50ml以上(含50ml)注射液而言,系指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单位,如一盒,一支或者一瓶等;对其他灭菌制剂而言,系指盛装20ml以下(含20ml)安瓿或者小瓶固体注射剂的包装单位,如一盒。
单元样品:从一个抽样单元中抽取的样品。
最终样品:由从不同抽样单元抽取的单元样品汇集制成的样品,供检验、复核、留样和必要时作为查处假劣药品的物证之用。
二、抽样人员要求
抽样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熟悉药品性质,接受过抽样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执行抽样任务时不受他人意愿的影响。执行抽样任务应当由二人以上同行,其中至少一人应当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应当主动向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出示介绍信或工作证等证明。 抽样的准备工作 抽样前应拟定本次抽样的区域、单位、品种、批数及每批抽样量的计划(抽样现场发现药品质量可疑时不受此计划的限制),准备抽样用封签和《抽样记录及凭证》。准备必要工具、材料。凡直接接触药品的取样工具和盛样器具应当洁净、干燥,必要时作灭菌处理。
四、抽样的一般步骤
1、检查药品所处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确定抽样批,检查该批药品内、外包装情况,标签上的药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生产企业名称等字样是否清晰,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核准的内容,核实被抽取药品的库存量。
2、确定抽样单元数、抽样单元及抽样量。
3、检查抽样单元的外观情况,如无异常,进行下一步骤;如发现异常情况(如破损、受潮、受污染、混有其他品种、批号,或者有掺假、掺劣、假冒迹象等),应当作针对性抽样。
4、用适当方法拆开抽样单元的包装,观察内容物的情况,如无异常情况,进行下一步骤;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作针对性抽样。
5、用适宜取样工具抽取单元样品,进而制作最终样品,分为三份,分别装入盛样器具并签封。
6、 将被拆包的抽样单元重新包封,贴上已被抽样的标记。
7、填写《抽样记录及凭证》。
五、抽样量
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常见药品抽样量一览表,供抽样人员参考。
制剂的抽样量一般为3倍全检量,贵重药品为2倍全检量。抽样量(W)在每个抽样单元中的分配(即单元样品量)应当大致相等。见附表一:常见制剂抽样参考数量表(参考国食药监市[2006]379号“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
六、注意事项
1、抽样过程中应当注意从包装情况、进货渠道等方面勘验药品的真伪,发现有假冒疑点的,应当进行针对性抽样,并在抽样记录中注明。
2、抽样操作应当保证所取样品与抽样单元内的药品质量一致,并保证抽样单元内药品不因抽样而导致质量变化。
3、抽得的样品应当及时送达药品检验机构,在此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样品不变质,破损、不泄漏。
4、抽样过程应当注意安全操作
附表一:常见制剂抽样参考数量表附表一:常见制剂抽样参考数量表 药品剂型 | 药典收载 | 主要检验项目 | 规格 | 抽样量 | 备注 | (一次全检量) | 片剂 | 中国药典一部二部 | 重量差异、崩解时限(溶出度、释放度)、有关物质检查、含量测定 | | 60片+10克 | (1)3个以上最小包装;(2)10克为微生物限度检查用量。 | 注射液 | 中国药典一部二部 | 装量、(装量差异)可见异物、无菌、热原(内毒素)、不溶性微粒、含量测定等。 | 5 | 20支 | 已含可见异物检查用量 | 注射用 | 二部(抗菌素药品) | 0.5g | 30支 | 已含可见异物检查用量 | 无菌粉末 | 1.0g | 25支 | | 2.0g | 22支 | | 一部中成药、二部化学药 | | 35支 | 胶囊剂 | 一部二部 | 装量差异、崩解量限、(溶出度、释放度)水分、含量测定等 | | 60粒+20克 | (1)3个以上最小包装;(2)20克为微生物限度和水分检查用量。 | 酊剂 | 一部二部 | 装量、乙醇含量、甲醇量、含量测定等 | 100ml以下 | 20支 | | 10~50ml | 10支 | | 50ml及其以上 | 8支 | | 栓剂 | 一部二部 | 重量差异、熔变时限、(溶出度、释放度)水分、含量测定等 | 1.0g及以下 | 35~50粒 | | 1.0~3.0g以上 | 28~35粒 | | 丸剂 | 一部中成药(大蜜丸) | 重量差异、装量差异、溶散时限、水分、含量测定等 | 1.5克以上丸重 | 10丸+20g | (1)3个以上最小包装;(2)20g为微生物限度和水分检查用量。 | 一部中成药(大蜜丸除外) | | 20袋+20g | 同上 | 一部、二部滴丸 | | 140粒+10 g | (1)3个以上最小包装;(2)10g为微生物限度和水分检查用量。 | 糖浆剂 | | 装量、相对密度、pH值、含量测定等 | | 5支+100ml | 8个以上最小包装 | 软膏剂 | 一部、二部 | 粒度、装量、含量测定、必要时无菌检查(用于烧伤) | 1.0克 | 38支+10g | (1)10克为微生物限度检查用量(2)其中已含无菌检查用量11支(烧伤用) | 1.0~5.0g以上 | 30~38支+10克 | 眼膏剂 | 一部、二部 | 粒度、装量、金属性异数、含量测定、必要时无菌检查(用于手术、伤口) | 1.0克 | 50支+10g | (1)10克为微生物限度检查用量(2)其中已含无菌检查用量11支(手术用) | 1.0~1.5 g以上 | 42支~50支+10克 | 滴眼剂 | 一部、二部 | 澄明度、装量、悬混液粒度、含量测定、必要时无菌检查(角膜穿透伤和手术用) | 澄明液(5ml/支以上) | 50支 | (1)已含无菌检查用量11支;(2)已含澄明度检查用量 | 悬混液(5ml/支以上) | 50支 | 颗粒剂 | 一部、二部 | 装量差异、水分、(干燥失重)、溶化性、粒度、含量测定等 | | 20包 | | 口服液 | 二部 | 装量、pH值、相对密度、含量测定等 | | 5瓶+200ml | 8个以上最小包装 | 口服混悬液 | 二部 | 沉降体积比、干燥失重、装量、含量测定等 | | 5瓶+50克 | (1)也适用于干混悬剂;(2)8个以上最小包装 | 口服乳剂 | 二部 | 装量、相对密度、含量测定等 | | 5瓶+200ml | 8个以上最小包装 | 合剂 | 一部 | 装量、相对密度、含量测定等 | | 5瓶+200ml | (1)8个以上最小包装;(2)单剂量装的也称”口服液” | 散剂 | 一部、二部 | 粒度、均匀度、干燥失重、装量差异、必要时无菌检查(深部创伤)、含量测定 | | 12袋+20g | (1)如需做无菌检查(深部创伤)还需增加11袋;(2)20g用于微生物限度等检查 | 滴耳剂 | 二部 | 装量、pH值、必要时无菌检查(手术、伤口)、含量测定等 | | 20支 | 需做无菌检查(手术伤)伤的,还需增加11支 | 滴鼻剂 | 一部、二部 | 装量、pH值、含量测定等 | | 20支 | | 洗剂 | 二部 | 装量、pH值、含量测定等 | | 8瓶 | | 搽剂 | 一部、二部 | 装量、含量测定等 | | 8瓶 | | 凝胶剂 | 二部 | 装量、含量测定等 | | 8瓶 | | 酒剂 | 一部 | 总固体、甲醇量检查、装量、乙醇量、含量测定等 | | 8瓶 | | 膏药 | 一部 | 重量差异、含量测定等 | | 15片 | 3个以上最小包装 | 橡胶膏剂 | 一部 | 含膏量、耐热试验、含量测定等 | | 10片 | 同上 | 露剂 | 一部 | PH值、含量测定等 | | 100ml | 同上 | 茶剂 | 一部 | 水分、溶化性、硬度、重量差异、含量测定等 | | 20块 | 同上 |
说明:抽样时应以一次全检量为1份签封,签封以不损坏药品包装为原则,共签封3份,即实际抽样量应为一次全检量的3倍(即上表参考数量的3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