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产品有变化的重新注册项目,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产品变化前后的对照表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资料。
有些受理人员要求按照16号令第34条逐项说明变化与否。
(2)根据2009年2月19日发布的“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涉及重新注册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说明”,生产企业在准备重新注册产品的注册申报资料时,请根据本企业重新注册产品的情况填写《关于重新注册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情况的声明》(附后)并与其他注册申报资料一并上报。
http://www.cmde.org.cn/images/1235363660456.doc
(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暂行规定》(国食药监械[2008]409号”及“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涉及重新注册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说明”中对重新注册产品是否变化及相应的资料提交规定:
l “对于产品、产品标准和说明书均没有变化的重新注册项目,生产企业应当提交没有变化的声明,不再提交注册产品标准、注册检测报告和说明书,经批准予以重新注册的,仍执行原注册产品标准和说书。”该项条款中涉及的“没有变化”是指:重新注册产品与原批准上市时的产品相比未发生任何改变,其中包括未增加任何新的型号和规格,注册产品标准或/和产品说明书均未做任何修订的产品(实质性变化和文字性变化)。此时方可按上述条款执行。
l 对于仅涉及产品标准、产品说明书的文字性改变,且其文字性改变性质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及《关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778号)中相关规定的,属于说明书备案、注册证书变更的范畴。生产企业在申请产品重新注册时可不再提交产品检测报告,但应当同时按照说明书备案及文字性改变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以便一并完成“备案”和“变更”工作,简化工作程序,并保证产品注册证所载内容与申报资料的一致性。
1. 生产企业实体不变、企业名称改变,是指生产地址、生产条件、产品标准等要素不发生改变,仅生产企业名称改变。
; c0 z% k) l+ `4 t: n: R5 m! S对于此种情况,生产企业应提交相应要素未发生改变的声明。
2. 对于产品名称、商品名称的文字性改变,除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目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或者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要求外,其他情形不予批准。
3. 对于型号、规格的文字性改变,除非生产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能够证明变更前后产品的同一性,否则不予批准。对于型号、规格的文字性改变,生产企业应提交文件,声明对变更前后产品的同一性负责。
# {; k9 r/ t) p) O" F: u/ k0 O1 \对于境外医疗器械,如果变更前的产品取得境外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上市证明文件的,应提供变更后产品的境外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上市的证明文件;如变更前的产品以生产企业出具符合性声明上市的,则应提交变更后产品的符合性声明。
4. 产品标准名称的文字性改变,是指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技术内容不变,标准的名称改变。
5. 涉及产品标准非技术性文字变更的,应同时提交生产企业或代理人签章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修改单”。
6. 涉及产品说明书变更的,应同时提交生产企业或代理人签章的说明书更改情况说明和说明书更改情况对比表。
l 有些产品虽然其设计未发生改变,但随着国家/行业标准的变化,注册产品标准亦应根据更新了的国家/行业标准进行相应的修订。此时,重新注册产品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第四条中对于产品标准和说明书有变化的重新注册项目的规定执行,即:“生产企业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产品、产品标准或说明书变化前后的对照表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资料。”
(4)每家企业每个产品的情况都有所不同,比如同一产品不同时期上市文件上的产品名称不同、企业发生并购或自身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有销售商和/或承产商等,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使得注册文件清晰明了。
(5) SFDA给企业发补后,如果无法在6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资料,应提早向发补办公室提交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只能提交一次,提交申请后可延60个工作日。若提交了延期申请,但总计120个工作日仍未提交补充资料的,则退审。若忘记提交延期申请且又未在60个工作日提交补充资料,则退审。(非常重要:此为2009年12月26日发布82号公告《关于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后的执行方案。但实际操作时可与主审保持沟通,有一定灵活性。总的来说,目前退审比以前多了很多,企业须特别注意)
(6)根据2009年12月26日发布82号公告《关于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在审评审批过程中,除审评审批部门要求补充的内容外,申请人不得补充或变更其他内容。《境内第三类、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受理标准》(国食药监械〔2005〕111号)中“申报资料受理后,属于《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补充申请”的规定不再适用。
(7)根据2009年12月26日发布82号公告《关于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对于已经受理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项目,如存在以下情形,则不予注册:
(一)申请资料混乱,无法对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评价的;
(二)申请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要求补充资料,或者补充的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除审评审批部门要求补充或修改的内容外,申请人擅自修改涉及标准、说明书内容的;
(四)申请人声称其产品、产品标准和说明书均没有变化,但实际所引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发生变化的重新注册项目。
(8)根据2009年12月26日发布82号公告《关于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2008年1月1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但至今未补回的注册申请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补充;未能补充或补充的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
(9)对于SFDA要求重新全面评价的产品,例如:动物源性产品、同种异体产品、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宫内节育器、人工乳房、含药器械等,应同时参照SFDA的评价要求进行,具体参见:“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涉及重新注册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说明”。
(10)《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含药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由于内容过多,且是对具体类别的产品的要求,因此未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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