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转让的对象为法人(公司):
1. 填妥的FI-4“药物产品出入口及批发商号”所有权转让申请表格;
2. 由现任东主及新东主双方共同签署的声明书(签署须经公证部门鉴证笔迹),声明书包括下列数据【附注1及2】:
· 现任东主声明结束商号,新东主声明成立一间新商号;
· 现任东主声明将商号档转移至新东主成立的商号,新东主声明接受有关档的转移(倘适用)。
新东主的相关文件:
· 法人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的商业登记证明正本;
· 法人管理人员、行政人员或领导人之:
o 澳门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含签名式样的身份证明文件鉴证本,或出示上述证件正本(以供卫生局药物事务厅核对及鉴证);
o 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刑事纪錄证明书正本(即行为纸;申请用途:申请从事与药物有关的职业及活动准照)。
药物产品出入口及批发商号的设计图则,场所最少具备下列的间隔、家俬及设备【附注3及4】:
· 间隔【附注5及6】:
o 药物贮存仓库;
o 用于行政工作的间隔;
o 洗手间。
· 家俬及设备【附注6】:
o 具有适当的空气调节系统;
o 对须冷藏保存的产品有足够能力的冷藏设施;
o 倘贮存易燃产品,用以贮存易燃产品的特殊条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的使用准照或物业登记局发出的不动产业证明书正本(即查屋纸)【附注7】;
财政局营业税申报表影印本(M/1 格式)【附注8】。
倘商号原持有分销、进口及出口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许可,新东主按下列情况递交相关文件:
· 倘新东主申请维持上述许可,以及原有的编写及保存有关药物登记的人员不变,须递交:
o 由新东主签署的书面声明【附注1】;
o 新东主的刑事纪錄证明书正本(即行为纸;申请用途:申请制造、买卖及供应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之许可)【附注9】;
o P&N职责声明书(一)。
· 倘新东主申请维持上述许可,但变更编写及保存有关药物登记的人员,须递交:
o 由新东主签署的书面声明【附注1】;
o 新东主的刑事纪錄证明书正本(即行为纸;申请用途:申请制造、买卖及供应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之许可)【附注9】;
o PN-3编写及保存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登记的人员替换(药物产品出入口及批发商号专用)申请
如转让的对象为个人:
1. 填妥的FI-4“药物产品出入口及批发商号”所有权转让申请表格;
2. 由现任东主及新东主双方共同签署的声明书(签署须经公证部门鉴证笔迹),声明书包括下列数据【附注1】:
· 现任东主声明结束商号,新东主声明成立一间新商号;
· 现任东主声明将商号档转移至新东主成立的商号,新东主声明接受有关档的转移(倘适用)。
新东主的相关文件:
· 澳门居民身份证鉴证本,或出示证件正本(以供卫生局药物事务厅核对及鉴证);
· 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刑事纪錄证明书正本(即行为纸;申请用途:申请从事与药物有关的职业及活动准照)。
同上述第4-7点。
附注:
1. 倘东主为法人,有关声明书由有效代表公司的行政管理成员签署;
2. 倘因死亡而转让药物产品出入口及批发商号所有权,申请可由财产继承人办理,不需递交此项声明书,但须递交财产继承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3. 场所图则由申请人签署;倘申请人为法人,则由有效代表公司的行政管理成员签署;
4. 请參阅“药物业商号设置及装修指引"内有关场所图则规格及场所设置的要求;
5. 用于库存药物产品的间隔,不应让公众进出。同时须与其他间隔分开,尤指用于行政方面的间隔;
6. 倘商号持有分销、进口及出口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许可,须设有接收及发放有关药物的专用地方,同时设置用以贮存有关药物的专用上锁地方(上锁间隔、上锁柜或上锁雪柜);
7. 场所为“商业"、“厂房"或“工业"用途;
8. 可于发给准照前递交;
9. 倘东主为法人,则递交法人管理人员、行政人员或领导人的刑事纪錄证明书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