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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5.238096237182617px]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二)9 T# Z/ [6 A# p' O: q
6、留样一般与检验用样同时取样,分为检样和留样两部分。 尽可能不要用检验完毕的样品作为留样,因为在检验过程中该部分样品所受的影响不确定。 7、取样、分样后的剩余样品不能重新放入包装中,因为很难确保物料不受取样、分析过程的影响。尤其是不做无菌和微生物检测的样品,由于取样环境、包装容器等针对非无菌条件,更难保证物料不受微生物污染,也不能确保物料的理化性质不受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无法保证,所以,在取样操作中应合理计算样品量,避免取样量过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8、成品取样样品应能代表整批产品的质量属性。企业可以根据产品和工艺特性,证实产品完成包装后质量属性不发生变化,可以在装箱前取样,但应注意成品留样与市面销售包装保持一致。 9、成品的取样量是否包括在成品的批数量内GMP无要求,企业自行掌握,但必须记录在批记录中。 10、如果环境能满足,固体制剂或制剂类产品的中间体取样可以在物料暂存间取样。微生物检测取样可以在内包完成后进行;含量检测取样可以在成型(如压片包衣)后进行。 11、新版GMP第222条-7中取样后“剩余”部分的处理,是指容器剩下的部分,就是将用于生产的哪部分产品。 [size=15.238096237182617px]此贴来自蒲公英制药技术论坛,发帖者蒲公英论坛ID: 愚公想改行 发帖)此贴仅代表原作者观点。更多精彩内容欢迎关注蒲公英论坛 % J2 M u9 P# g. c.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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