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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中药饮片打粉试点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5〕62号2015年03月09日 发布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2012年12月,经省局批准,泸州百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四川金岁方药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康华药业有限公司开展了中药细粉试点工作。2013年12月,省局下发了《关于明确中药饮片打粉试点工作相关的要求通知》(川食药监办〔2013〕35号),进一步对试点工作进行了规范。目前三家试点企业的试点工作已经结束,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现就中药饮片打粉试点工作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为期一年的试点工作已经结束,请各市(州)局督促试点企业全面停止此前省局下达的中药打粉的试点工作,全面停止无国家药品标准或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中药打粉生产行为。 二、请各市(州)局督促辖区内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或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生产和检验,不得擅自对中药饮片进行细粉加工。 三、泸州百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四川金岁方药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康华药业有限公司在试点期间生产的产品,在符合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复核标准、无药物不良反应的前提下可继续销售使用到2015年底。 四、省局将组织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对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的品种,将逐步收入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五、试点企业所在市(州)局要做好试点企业相关后续工作,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帮助,监督试点企业进行合法生产,严格执行国家药品标准或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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