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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策&法规】CFDA器械新政:选择供应商不能再任性 [打印本页]

作者: xiaoxiao    时间: 2015-1-26 08:06 AM
标题: 【政策&法规】CFDA器械新政:选择供应商不能再任性
【政策&法规】CFDA器械新政:选择供应商不能再任性2015-01-25奥咨达[url=]奥咨达医疗器械技术服务[/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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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1号通告正式发布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审核选择供应商指明了原则和方向。《指南》的发布,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着直接的指导作用,每个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可等闲视之!

一、《指南》的性质定位

  在医疗器械的生产监管中,国家已经相继出台了新《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7号令)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GMP),此次发布《指南》,是对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从监管依据性质上看,《条例》属于国务院颁行的行政法规,7号令属于CFDA实施的部门规章,医疗器械GMP和《指南》均属于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法学中,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一般被纳入行政立法的范畴,通知通告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则被归入行政规定范畴。

  《指南》作为行政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由于它的法律效力较低,因而这种约束力是柔性的。因此,《指南》在本质上属于行政指导,它是食药监部门为实现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的目的,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以指导的形式促使生产企业加强供应商审核的行政活动。

  尽管《指南》不是刚性的监管手段,但它的发布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再也不能任性而为了,质量管理的制度笼子越来越紧了!!所以,大家切忌不要低估《指南》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产生的作用和影响!

二、《指南》的显著作用

  《指南》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审核选择供应商的指导文件!根据《指南》的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和评价,确保所采购物品满足其产品生产的质量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供应商管理是其供应链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如何管理直接影响到企业原材料采购并左右产品质量的提高、生产成本的降低、产品市场竞争力及 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面临激烈的竞争环境,企业要想符合医疗器械GMP要求通过现场检查,加强供应商管理是其不二选择。

   因为《指南》与医疗器械GMP构成一体联动,在面临格局大挑战、行业大洗牌的情形下,生产企业必须对两者赋予同等重视,根据要求开展供应商审核和产品生 产活动。特别是对那些规模小、实力弱、技术差的中小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更应加强规范采购意识,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从源头上强化生产质量的管理。

三、《指南》的重大影响

  1、《指南》注重质量源头管理,并有效衔接医疗器械GMP,有利于实现质量无缝管理!《指南》的威力,在于从原材料采购源头上奠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现医疗器械GMP的要求,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着强大的指导作用。

  形象地说,产品的质量既是生产出来的,更是管理出来的。而抓住质量管理源头的源头——原材料的采购,就是牵住了生产质量管理的“牛鼻子”。如果生产企业不能谨慎审核确定供应商,采购合格合标的原材料,医疗器械GMP要求的实现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指南》对上游的供应商产生了间接性的严格要求,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制定和发布《指南》的初衷,在于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指导,使其对供应商进行合理审核和评价,确保所采购物品满足其产品生产的质量要求。

   《指南》虽只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但它反过来会影响供应原材料的上游企业!充当供应商的企业和单位除了要履行供销合同义务外,还必须确保自己提供的 原材料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严格审核供应商,将刺激上游供应商进行市场调整,进而提升供应商的市场准入门槛。

   3、《指南》促成行业产能调整和企业洗牌,提高产业行业集中度!可以预见,合规合法的供应商将分得更多市场份额,不能通过生产企业审核的供应商将被淘 汰。不按《指南》进行审核选择供应商的生产企业,将面临质量滑坡垮台的危险。尤其是小微企业或中小企业,不在质量管理上做足文章,下足功夫,激烈的市场竞 争将会使其面临残酷体验。

  综上所述,《指南》四两拨千斤,尽管只是一个法律位阶的末等兵,但却挑起了质量管理的大梁!它的理论价值在于强化质量源头管理理念,为质量可追溯体系的形成和运用开山铺路,此点也是功不可没,在不久的将来将可体会到它的至关重要性!

(作者为上海理工大学副教授,CFDA系统特聘蒋海洪)

来源:中国医疗器械





作者: acevic123    时间: 2015-1-26 08:3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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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驷髦    时间: 2015-1-26 12: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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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月当空    时间: 2015-1-26 03:07 PM
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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