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药品GMP认证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
食药监药化监〔2013〕224号 |
2013年10月29日 发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的贯彻实施,针对近期反映较多的药品GMP检查和注册工作的衔接问题,我局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6 T. U+ a9 Q' o0 o3 z, t. q+ | 一、合理解决改造过程中新旧车间的生产衔接问题 对药品GMP改造过程中药品品种生产地址即将发生变更,但药品批准文号归属没有改变的新建车间,可受理企业药品GMP认证申请,并进行认证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待药品品种注册补充申请生产地址变更后发给《药品GMP证书》。药品生产企业要切实做好新旧车间的生产衔接工作,不得出现新旧车间同时生产或产品无法溯源的情况。9 \3 g# [( E+ E4 P/ C' ]8 P: s# o4 o# x 二、做好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与药品GMP认证的衔接工作 在新药及按新药程序申报的药品注册过程中,企业申请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时,可同时申请药品GMP认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与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可同时进行。药品GMP认证由总局负责组织实施的,由总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合并检查;药品GMP认证由省局负责组织实施的,由总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组织省局联合进行合并检查。合并检查须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检查的要求,符合要求的,在企业取得该品种药品批准文号后,按程序发给《药品GMP证书》。1 Y2 m, J+ _' a5 ]5 l' X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w* p5 T; m; }7 m# Y" m3 d/ m" M/ F 2013年10月29日2 u; o1 L9 `+ ~7 J |
欢迎光临 药群论坛 (http://yaoqun.net/)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