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替米沙坦片及胶囊说明书的通知 |
食药监办药化管〔2014〕39号 |
2014年03月04日 发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总局监测评价结果,决定对替米沙坦片及胶囊说明书【不良反应】、【注意事项】项进行修订(见附件)。请通知行政区域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2014年4月15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修订说明书【不良反应】、【注意事项】项的补充申请报备案。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 二、应当将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并在补充申请批准后6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予以调整。 三、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 附件:替米沙坦片及胶囊说明书修订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3月4日 食药监办药化管〔2014〕39号 附件.doc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4/9730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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