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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再谈“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 [打印本页]

作者: dts1014    时间: 2014-2-25 09:11 AM
标题: 再谈“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
2013年12月31日,中检院下属的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办公室(下简称办公室)发布了《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确立原则》、《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曲线测定与比较指导原则》两个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同时颁布了美托洛尔、盐酸氨溴索等5个品种的溶出曲线一致性评价方法(截止2014-02-21)。国内仿制药一致性批价工作终于实质性的展开,可以预见,在2014年,至少是2014年上半年,将是参比制剂申报混战的一年。但是,我认为企业需冷静的看待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目前尚未在国内全面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的之前,业内和管理部门应认证思考以下几个问题并尽早提出方案,测试实施:
1、进行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基础
此处的基础,我觉得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确定:一个是政策法规基础,即进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政策法规支持出处,以及完成或者未完成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后的产品市场地位,做到师出有名,奖惩有度;第二个是质量一致性研究的物质基础。有研发背景的同行们都清楚,原辅料对溶出曲线的重要影响,而如需做到和原研药溶出曲线的一致性,原辅料的高质量及质量的稳定性是十分重要的,许多企业使用的是尚未取得“注册证”的进口辅料,监管部门如何看待尚未有证的进口辅料的地位,是否需要同时申报,企业都得认真评价。而延伸下去,工艺设备(尤其是特殊剂型)、分析试剂、分析仪器、人员水平都是一致性研究的物质基础,进行一致性评价前需企业和监管部门认证思考,我们的整体医药水平,是否达到了一致性评价的对物质基础的要求。
2、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程度
此处的“评价程度”,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个是体内体外相关性研究(IVIVC)。《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曲线测定与比较指导原则》(草案)明确指出“仿制制剂和参比制剂的溶出曲线相似并不意味两者一定生物等效,但可降低两者出现临床差异的风险。”即是承认,采用f2相似因子法通过比较其4种介质中的体外溶出曲线来说明其在体内的溶出行为的,并不能完全表明药物的体内溶出相似。IVIVC的研究,可从药效学的基础上进一步肯定仿制药的“一致性”,因此欧美会才有BCS,BE豁免等指导原则的陆续放出。单品种或相似结构药物的IVIVC研究,可由办公室牵头,交予第三方或其他性质的研究机构完成。这第一个程度,是基于药效学的管理部门的任务。
第二个是企业的研究程度。在指导原则里,我们看见的“参比制剂”的申报资料,如无大的变化,可以预见此申报资料要求沿用成为企业申报“一致性评价资料”的要求,其中有处方工艺及质量研究,及相关的临床研究。而据我所知,目前企业对一致性研究的焦点还在批间差异上:原辅料质量的批间差异、处方工艺的批间差异、分析检验的批间差异,等等,如何处理这些差异,是目前企业的研究焦点。在此之后,才是与参比制剂溶出曲线“一致性的差异”。而此种差异,如需完全满足“一致性”,可以预见,整个CMC部分将几乎全部重新进行,对自己质量有信心的或毫无信心的,可能还会进行BE研究,远远超出了“补充申请”的研究范围。企业的一致性评价,究竟要做到何种程度,是溶出曲线比较完毕就结束了,还是需要完全重置CMC部分,甚至等“审核查验中心”来抽验送检,相比参比制剂,普通企业更加关注自己需研究的程度。
3、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时限,也就是说一致性评价的“关门时间”。
在放出参比制剂后,多长时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工作?在评价过程中,产品是否能够生产销售。同时,还有3种情况需要考虑,一个是“未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尚未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以及“无法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如何处理?
4、一致性评价的申报途径。
按照现行法规,包括修正案,涉及工艺变更和质量的申请,需提交CDE进行技术审核,并由CFDA批准实施。按法规要求,一致性要进入到CDE,这将使CDE的工作量长时间的放大;而交予中检院,关注质量标准及检验的中检院是否能瞬间提高自己在工艺,甚至临床方面的审评质量,是否有权限批准“一致性”。
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研究的过程中,相信还有无数个点点点点的疑问,比如参比制剂的个数,参比制剂的成册,是否会出现类似FDA的OB系统、有试验表明的体外曲线不一致而BE一致的问题等等等等,不一而论。日本厚生省的“药品质量再评价”工程从1997年开始,已经经过了十几个年头,也尚未进行完毕,还在更新。我们的“质量一致性评价”研究,决不能急功好利、不切实际的推进,这不仅不会带来整体仿制药质量的提升,反而可能会带来国内企业间的相互摩擦、产品间的混战、研究偏离科学逻辑、偏离安全有效的药品核心质量,从而影响到药品的可及性。此处,我们才是真正需要“基于我国国情”的“一致性评价工作”。

而与“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同时夺人眼球的,还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此修正案草案于2014年2月19日放出,正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征求意见,出乎意料,此次修正案业内讨论不多,大家的共识是,在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尚未出现修订之前,进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修订,无非是为了解决目前注册工作中最为集中的问题,而令人失望的是,矛盾最为集中的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被采用了鸵鸟战术给“合法化”了;而在业内的另一共识是,如果CFDA以及CDE不改革其对药品监管理念和审评程序,还是着重于程序管理而轻科学逻辑,这些问题不仅不会被解决,反而会愈演愈烈。我们的研发注册法规体系也亟需解决以下问题:
1、上层监管部门的政策制定和联动机制
业内对国内研发注册管理法规的最大“牢骚”就是法规的模糊性和不可预测性。模糊带来疑惑,不可预测带来摇摆。我们无法预见政策法规的调整,无法预测政策的出台,诚惶诚恐的跟在政策后面,看着他一会加速,一会掉头。比如此次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业内普遍认为会放在上位法修改之后,但是CFDA/CDE毫无预见的推出的简单的修正案,而在修正案还在公示的时候,又出现了尚未在修正案中改名的“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的更名,出现了《药品管理法》修改的消息。再往后看,《药品管理法》修改后,《注册管理办法》是不是还要修订,随之而来的一致性评价呢,2015版药典的实施呢,无穷无尽。我们喜欢说的是“在下一盘很大的棋”,而在药监环境中,我感觉的是“在走起伏的坡”。政策制定的时效性和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性很差,各自为政,各自有各自的小九九。在这里,我们才需要很大的棋,需要与相关部门制定连续的稳步的national drug policy。
2、药品监管理念的改变
我们的法规一向是重程序/格式而轻科学/逻辑的监管模式,极端的例子是你在申请表上写错个字,不会被受理;而你在科学研究上,少个内容,反而可能会得到批准。另外一个例子是,美国的CDER官员的title多是scientist,而我们的是司长、处长。在GMP上也是如此,对药品质量的关键环节GMP的实施,虽然有生产现场检查,但是在CFDA/CDE的审评过程中也很少看见被评估,几乎没有应为GMP不符而对药品进行退审的,而固体制剂的GMP更是下放到省局,不像欧美的GMP检查和药品申报相结合的药品审评模式。药品研发注册是更多涉及科学的管理过程,我们的监管部门更应该简化申请分类、简化申报流程、简化各级的批准时间,多从逻辑和科学入手。
3、压缩药监管理层级,重新分配资源
我们经常从CDE听见的话就是“人手不够”,但是我们从未看见有从“人手”上解决问题的努力。FDA有上千的人员用以药品注册审评,另外还有很多的咨询专家和各学科的支持人员,我们仅仅是上百人的CDE处理近万份的申请。而下层的各级监管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却很少,基本是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和简单的补充申请的审批。头小身子大,上面工作太重,下面工作相对轻松,弄的累的累死,闲的闲死。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分配。所以说,CDE任务的积压,一个方面是申报量和审评资源的分配不匹配,另一个方面也是CDE对审评任务的“大包大揽”,事无巨细。
4、统一程序和要求
我们经常可以在专业群个论坛中看见同行们问,这个行不行,那个可不可以,完全是从程序上的要求不同而感到疑惑。而“专业”的回答是“咨询下你们省局”,各个省局都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要求,更别说企业的研发注册人员了。CFDA/CDE应该对相同的问题进行统一的解答,将“红头文件”进行公开,并在监管部门和企业间开展对法规的学习和解答,让监管部门和企业在同一个认知层面上进行工作,减少各自为政的情况。

总之,在新的药品注册和研发的环境下,我们的监管部门需要认证考虑我们整个行业的水平,先从自身找问题,寻方法。当问题千头万绪的时候,从反应最激烈困难最多的问题下手,本着解决问题而不是掩盖问题的途径上去,切勿急功近利,上任放火,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毕竟我们的药品的研发注册管理还是偏科学而不是偏行政的;而企业也别被政策引导的毫无头绪,你说我做,亦步亦趋,要有自己的计划,走前期仿制+GMP,中期技术更新+cGMP,后期创新的稳定路子,引用CCTV的话说,在政策纷至沓来之极,我们要做的就是要夯实基础,提升自己的研发水平、质量控制和GMP管理水平,跟进国际,放宽视野,本着百年基业去做企业。
PS:“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真的应该改名,也叫“仿制药质量再评价”,别小看名字。
作者: 飞猫    时间: 2014-2-25 09:29 AM
学习,我现在正在搞一致性评价,很头疼
作者: phoenix105    时间: 2014-9-9 09:45 AM
说实话,没有楼主想的那么简单,尤其是体制的问题,国情也有所不同,不如不良反应监测,国外是想越全越好,全了企业没责任,国内是越少越好,多了没人买;国外以企业为主,国内也政府为主,不同造成了很难完全套用FDA的管理模式的
作者: libaoyu_123321    时间: 2014-9-20 09:24 AM
学习了
作者: yff540252798    时间: 2017-9-5 05:03 PM
楼主写的真好很深刻学习了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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