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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技术交流】新版GMP各章节中需重点注意的问题(三十四) [打印本页]

作者: 北京-丹丹    时间: 2014-8-2 08:29 AM
标题: 【技术交流】新版GMP各章节中需重点注意的问题(三十四)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七)

29、原辅料和内包材的留样时间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两年。如果物料的有效期较短,则留样时间可相应缩短。为了有利于追溯和调查,建议选取较长的保存期限。

30、无菌制剂成品留样数量不必考虑无菌检查、热原、可见异物检查的样品量。

因为其成品在检验合格放行后,某些检验项目(如可见异物检查、无菌检查、热原等)在不破坏包装完整性的情况下就不会再发生变化。因此,在进行每批药品确保两次全检量的留样时,这些项目可以不计算在留样量内。

31、制剂生产使用的每批原辅料均应留样,便于追溯和调查。

32、物料留样的目的是确保成品上市后,如需要对相关物料进行调查,能保证有足够量的样品进行调查和追溯。

33、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内包材留样至产品放行后2年。像输液瓶、丁基胶塞这样的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果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

34、原料药企业需要定期目检观察所生产的每个原料药批次。目视检查应以不破坏原料药内包装的完整性为前提。



作者: 2003211103    时间: 2014-8-8 04: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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