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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床期间的药学变更-规格变更 [打印本页]

作者: WUYUAN1119    时间: 2024-2-1 10:40 AM
标题: 临床期间的药学变更-规格变更
根据CDE 长三角/大湾区问答复盘(3):创新药研发中变更相关难点:
问题5: 早期临床阶段已批准小规格的制剂,然后申请人通过补充申请增加规格。增加的规格与已批准的规格相比,是等比处方,工艺一致,体外溶出一致。而且那个大规格用样没有超出安全剂量,请问能否直接开展后续临床实验,不用开展PK桥接对比?
答:参考变更指南,早期阶段新增规格,风险较小。从技术上来说,等比例处方,工艺也一样,溶出也一致。另外我们临床的专家也提供了一些意见,现在国内开展临床,在没开展临床试验前,要经过伦理委员会评估,新规格必须要拿到批准通知书,伦理委员会的评估才能通过。尽管从技术的角度评估新增规格的风险较小。这个补充申请还是要递交,否则你拿不到这个通知书,伦理委员会不会批准,也就没法开展后继临床。
注射剂的装样量变更也是属于规格变更,也是等比处方,工艺一致,从药学角度看,风险较小。问题答复中提到的临床试验前要经过伦理委员会评估,新规格必须要拿到批准通知书,从临床运作角度,还是需要依据每个研究基地对此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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