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名称 | 资料要求 | 备注 |
药品注册申请表 | 1、 通过“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填报; 2、 打印份数与申报资料一致,至少1份为原件; 3、 打印版的数据核对码与在线提交版一致; 4、 页边缘加盖骑缝章。 | 关于公开征求《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CDE发布20220218) 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注册网上申报的公告(2020年 第145号) (NMPA发布20201228)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的通告(2020年第10号) (CDE发布20200703) |
申报资料自查表 | 1、 通过“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填报; 2、 打印份数与申报资料一致,至少1份为原件; 3、 页边缘加盖骑缝章。 |
资料名称 | 资料要求 | 备注 |
电子资料光盘 | 药审中心关于进一步严格疫情期间申报资料接收有关事宜的通知 (CDE发布20220407) 药审中心官网-行政受理服务专栏-共性问题(20220301) 关于公开征求《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CDE发布20220218) 药审中心关于疫情期间调整受理工作方式及接收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 (CDE发布20220129)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的通告(2020年第10号) (CDE发布20200703) | |
装袋及封面要求: 1、 用于受理形式审查的电子新报资料光盘须装入光盘盒,并单独封装于档案袋中。 2、 电子新报光盘档案袋封面须从“业务应用系统”打印。 3、 多个申请表共用一套申报资料时,建议在光盘盒封面和档案袋封面手写或打印出共用申报资料的申请表数据核对码和受理号。 4、 档案袋应贴好封条以保证光盘资料安全。 5、 其他类光盘资料的档案袋不适用上述封面,具体档案袋封面模板可参考《疫情期间接收资料共性问题及要求》附件1。 | ||
纸质申报资料 | 受理后5日内,寄送纸质申报资料 1、纸质申报资料应与电子申报资料完全一致。 2、申报资料(含图谱)应逐个封面加盖公章(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除外)。 3、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1套综述资料(应包含模块一、模块二),含承诺书,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及目录。 | |
装袋及封面要求: 1、 纸质资料应按照品种、申请事项单独装袋,不得混装、错装。 2、 “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档案袋封面模板仅适用于受理后首次提交的纸质新报资料,如有通用名核定资料,需在每套第一袋资料的档案袋封面上标注清楚“通用名核定资料位于第×袋”,以免影响通用名核定进度。 3、 封面模板一适用于第一套原件资料,建议横向打印,粘贴时应将分隔线以左的部分贴于档案袋左侧;封面模板二适用于第二套、第三套复印件资料,建议纵向打印,粘贴时应将分隔线以下的部分贴于档案袋底部。 4、 资料袋底部及侧面请用透明胶带粘贴密封,避免使用过程中纸质封面磨损,影响审评利用。 5、 其他各类纸质资料(如补充资料、稳定性资料等)的档案袋不适用上述封面, 具体档案袋封面模板可参考《疫情期间接收资料共性问题及要求》附件2。 6、 需提交临床试验数据库光盘的,应将全部光盘资料单独装袋,档案袋封面模板可参考《疫情期间接收资料共性问题及要求》附件1,统一放入纸质申报资料的第一套第一袋中。 |
资料名称 | 资料要求 | 备注 |
原辅包证明性资料 | 1、原/辅料/包材来源:申报药品注册时,须填写所用的原料药、辅料、包材的相关信息(含原料药受理号),并应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信息公示平台中登记的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2、境内生产制剂使用境外生产原料药,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原辅包登记信息平台登记随制剂一并提交申报资料的,应按相关要求提交原料药境外上市销售和生产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 3、原辅包授权使用书建议提供原件1份。 | 关于公开征求《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CDE发布20220218)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年第89号 ) (NMPA发布20200704)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的通告(2020年第10号) (CDE发布20200703) |
申请人/企业证明性资料 | 细化申请人/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码的审查(包含标示为A/B/C)。 | |
工艺验证方案和工艺验证报告 | 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时,应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申报资料中应提交工艺验证方案和工艺验证报告。 | |
特殊注册分类 情形 | 1、口服溶液剂、滴眼剂、注射剂、吸入溶液剂具有与参比制剂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浓度、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的,可按照化学仿制药进行申报,但需对申请装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充分评估。 2、临床价值明确,但原研不明确,无法确定参比制剂的品种,且已有同品种在境内上市的,按照化学药品 4 类申报受理。 3、境内外同步研发的境外生产仿制药,应按照化学药品 5.2 类申报,如申报临床试验,不要求提供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 4、境内生产的药品增加境外已批准境内未批准的适应症应按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3 类申报药物临床试验和上市许可申请。 5、国内上市的原研药或原研地产化品种已纳入《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但因为可及性等问题,制剂申请人选择参比制剂目录中公示的未进口原研药品进行仿制,所申报适应症与境内已批准适应症一致的前提下,可按照化学药品4类进行申报和受理。 | |
其他资料要求 (1、2、5.1类新药适用) | 境外生产药品,如在我国提出上市申请时尚未获得境外管理机构出具的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性文件的,应先提交声明,并在审评作出最终结论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 |
其他资料要求 (3、4、5.2类仿制药适用) | 1、参比制剂:增加参比制剂来源证明文件;如选择的参比制剂存在附条件批准的适应症,应在“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对其附条件批准的适应症进行标注。 2、专利链接制度:针对被仿制每一件相关的药品专利作出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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