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满足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原料药登记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类别确定的需求,规范指导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年第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沟通交流范围
药品上市后变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可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申请沟通交流: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技术指导原则中未明确变更管理类别,且持有人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基础上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的;
(二)降低技术指导原则中明确的变更管理类别;
(三)降低持有人变更清单中的变更管理类别。
二、沟通交流方式
(一)持有人申请沟通交流,应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向我局提交《安徽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交沟通交流申请资料(附件2)。邮寄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大厦C区药监局窗口(许可注册处),邮编:230051,电子邮箱:ahmpagtjl@163.com。
(二)省局收到相关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沟通交流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并商定沟通交流的方式、时间和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确定实施沟通交流的,在完成审核后10日内实施,必要时组织省局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人员参加沟通交流。
三、沟通交流反馈
沟通交流结束后,省局将在5日内将沟通交流意见(附件3)书面反馈持有人。沟通意见一致的按规定执行,意见不一致的,持有人不得降低变更管理类别。同一药品的同一变更事项原则上不再进行重复沟通交流。
四、其它有关政策、技术性问题,持有人可直接向省局相关处室或单位电话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沟通交流申请表.doc附件2.沟通交流申请资料.doc附件3.沟通交流意见反馈表.doc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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