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药经济报2014年6月25日A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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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枝端(福建省宁德人民医院药房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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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摆放与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cm,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cm,不得未经药架间隔直接堆放于地面”. P; U& u; L1 Q" c3 z. D
' H7 C+ N9 a1 D9 b/ ^( n* {随着医院药学工作的迅猛发展,作为完成医院药学的职能部门——门诊药房,面临着更为艰巨而复杂的工作。药房药品质量管理是医院药师基本职责之一,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谈几点药房服务和管理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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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摆放,贮存得当
良好的药品定位摆放贮存是保障药品质量、减少调配差错、加快调配速度的基础。药品摆放与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cm,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cm,不得未经药架间隔直接堆放于地面。药品一般按剂型、药理类别分类摆放,高危药品单独存放,尤其强调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区存放,易混淆药品(外观相似、发音相似、多种规格)不得相邻存放,不常用药品不得多处存放,存放药品多做标签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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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药品时,应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贮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贮存,相对湿度保持在35%~75%之间。值得注意的是,冷处一般控制在2℃~8℃(化学药品与中药冷处要求2℃~10℃,生物制品冷处要求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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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药品摆放应避免阳光直射。而遮光贮存是注射剂的通用要求,即用不透明的容器包装,例如棕色容器或黑纸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非无色透明容器和/或有颜色的药品往往对光线较为敏感,如维生素K1注射液,光照下数分钟至数十分钟即可导致颜色加深,药物稳定性产生变化,尤应注意遮光的贮存要求。
* f& r# J$ i( c& ^( |' j个别医疗机构药房为加快调配速度,对注射剂拆包装存放,此时应注意几点:对光敏感药物不要拆包装;拆出药品应小于当天使用量;已拆包装药品用完后再拆新药品或先拆药品严格最上层摆放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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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药品按批号贮存,不同批号的药品不混放,间距不小于5cm为宜。每次请领药品数量适当,不数量过少影响药品供应,也不数量过多致使用时间过长。一些单位按ABC分级法控制药品数量,即把所有药品分成3类:A类品种数少而占用金额大,宜重点控制;B类品种数与占用金额均较多,宜加强控制;C类品种数多而占用金额少,一般控制即可。运用ABC分级控制法,能有效地从经济上加强药品管理,值得推广。
# e& q4 z5 i3 n$ a5 k1 f4 u2 ^药品有效期是指该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有效期管理是药品质量管理的重中之重。《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规定: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例如:某化学药品,有效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06年6月1日,标签中有效期可表达为“有效期至2008年5月31日”或者“有效期至2008年5月”等形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www.sfda.gov.cn/WS01/CL0176/24275.html)。与此相对应,标签中标注“有效期至2008年5月”则可使用至2008年5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www.sfda.gov.cn/WS01/CL0852/10523.html)。然而,有个别药品相关机构对此存在误解,应予澄清。过期药品最易发生药品质量差错,应注意发出药品必需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如某患者因特殊情况长期带药2个月,则有效期限小于2个月的药品绝对不能发出。
|5 T# C* r/ w药品有效期必需按月巡查管理,一般近效期6月内黄牌警示,3月内红牌警示,1月内下架待报损。当前许多医疗机构实行医院信息系统(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HIS)管理,药品效期数据HIS可见。但是,药品实物与HIS可能不一致,因此,不能完全依赖于HIS,必须实物巡查,将过期或其他质量缺陷药品及时移至不合格品区尽早处理。( |% F3 H4 y* ^
此外,拆零药品贮存条件变更,不应以标签上的有效期作为可供使用的期限。体现在药房管理上,一是药品不得拆零混合,必须拆零的药品使用原包装,用完弃去该包装,使用新的药品,以免混合药品存放过久失效;二是做好发药交待,拆零药品的使用期限仅在医嘱时间内使用,而不是用原标签上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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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剂处方查对药品性状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即查处方、查药品、查配伍禁忌、查用药合理性;对科别、对姓名、对年龄、对药名、对剂型、对规格、对数量、对药品性状、对用法用量、对临床诊断),药品性状即查对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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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退药品注意质量验收
原则上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当前医疗环境的影响,药品回退在各医疗机构普遍存在。回退药品质量验收需要注意几个关键点:拆零药品不得回退;冷处贮存药品无法确认药房外贮存条件合格不得回退;传染性疾病患者药品不得回退;包装受损、批号与发放药品不一致不得回退;发放时间过长(一般以3~7天为限)不回退;其他药师认为影响药品质量安全者不回退。而一些处方因各种原因收费后患者没有取药,则应予以退费,不属于退药范畴。
6 n4 t7 v( s& _5 M! o8 C9 d7 C; d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当前,许多医疗机构药房药品质量实行专人管理,专人或每一位药师负责部分药品,应予提倡推广。有分工还需有合作,至少调剂处方的最后环节还需对药品质量进行一次把关。只有多环节综合管理,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药品质量与用药安全。$ ~; L: [0 y* I$ f. b' m
总之,药房药品质量管理需要每一位药师的努力,需要相关科室与患者的配合,才能保障用药的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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