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有关要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器械注册司组织起草了《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名称、住所及生产地址使用中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请你单位组织研究,并于2017年9月9日前反馈意见。
电子邮件:ylqxzc@sina.cn。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公告反馈意见”。
信函: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器械注册司,邮编:100053。
其他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上述电子邮件或信函反馈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同上。
附件: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名称、住所及生产地址使用中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器械注册司
2017年8月8日 附件: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名称、住所及生产地址使用中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