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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停征药品保护费、认证费和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的公告(第187号) [打印本页]

作者: 静悄悄    时间: 2017-4-1 09:08 AM
标题: 关于停征药品保护费、认证费和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的公告(第187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自201741日起,停征药品保护费、认证费、检验费(不含委托检验费)和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属于停征收费项目,并已于41日前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应当足额征收,所收款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属于停征收费项目,行政相对人预缴相关费用的,允许行政相对人申请退还相关费用,具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53号公告中的退费程序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2017331


http://www.sda.gov.cn/WS01/CL0068/171322.html


作者: 坐享岩城    时间: 2017-4-1 09:34 AM
今年好多费用都停征了,3月才报了个补充申请,收了注册检验费,是不是亏了
作者: 广东-欣媛    时间: 2017-4-1 09:55 AM
太棒了,谢谢楼主的分享,辛苦了!每次都及时给大家送上最新药品相关资讯。
作者: yunfeiyuan    时间: 2017-4-1 03:02 PM
谢谢分享!!!!!!!!!!!!!!!!
作者: yunfeiyuan    时间: 2017-4-1 03:02 PM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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