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变更实际生产企业地址,需做哪些检测项目?
回答:变更实际生产企业地址的,按《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要求,应补测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如防晒类产品,需补测铅、汞、砷,微生物,防晒剂等,祛斑类产品,需补测铅、汞、砷,微生物,氢醌、苯酚、pH等。
问题:卫生化学应如何检测?
回答: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要求,卫生化学项目的应按剂型分别检测,如I剂、II剂应分别检测铅、汞、砷、微生物。延续批件的产品,如首次是混合检测的,在申请延续批件有效期时,应按现行规定分别检测I剂、II剂,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问题:产品名称中含有“白”是否都要按照美白类产品申报?洗面奶是否可以宣传美白功效?
回答: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文件要求,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宣称美白增白功能。
问题:产品配方原料是否属于新原料如何判断?
回答: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中国上市化妆品已使用原料开展了收集和梳理,编制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11号通告)。
问题:产品配方原料为藻类化合物等,名称为某一类别原料名称的,如何申报?
回答:产品原料中文名称为某一类别原料名称时,使用时应当标注具体的原料名称。
问题: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应如何提供?
回答: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应由原料生产企业出具。
二、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应有原料生产企业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三、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应包含《化妆品卫生规范》对该原料要求的内容。
(来源:国家食品药监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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