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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变更情形 | 需要变更配方 | 需要变更技术文件 | 仅需要变更销售包装 | |
变更原因 | 含新增禁用物质产品,超量含新增限用物质产品,含已删除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的产品 | 调整有害物质限量涉及的产品 | 涉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的产品 | |
需要变更内容 | 配方、产品包装、生产工艺、检验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产品技术要求。 | ①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产品技术要求。 ②部分超出《规范》限量的,还涉及检验报告的变更。 | 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产品技术要求。 | |
变更起始点 | 公告发布之日起 | 公告发布之日起 | 即日起 | |
变更结束点 | 2016年12月1日前 | 2016年12月1日前 | 2017年6月30日 | |
整体时间要求 | 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产品,2016年12月1日前生产或进口的,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2016年12月1日后不得生产或进口。 | 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产品,2016年12月1日前生产或进口的,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2016年12月1日后不得生产或进口。 | 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产品,2017年6月30日前生产或进口的,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2017年6月30日后不得生产或进口。 | |
注册、备案产品调整方式与内容 | 省局备案产品 | ①备案系统操作内容:修改配方、说明理由、重新上传市售包装。 ②其他变更的资料由企业自行存档:生产工艺、检验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产品技术要求。 | 2016年12月1日前完成相关文件的调整,企业存档备查。 | 2017年6月30日前变更备案信息,先通过备案系统提交修改后的产品销售包装,确认通过后将使用了新销售包装的产品推向市场。 |
总局批准产品 | 应当提交配方变更申请,同时提交生产工艺、产品设计包装、安全风险评估资料、产品技术要求。 | 2016年12月1日完成相关文件的调整,企业存档备查,行政许可延续时一并提交变更。 | 2017年6月30日前,应当先对标签进行修改以符合《规范》要求,行政许可延续时提交修改后的标签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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