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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总局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42号) [打印本页]
作者: xiaoxiao 时间: 2017-3-15 09:40 PM
标题: 总局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42号)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方便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和蜂产品等9类食品666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61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检验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93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蔬菜制品58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水产制品79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方便食品84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104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39批次,酒类76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69批次,蜂产品64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标称洪湖市洪湖浪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由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鹦鹉洲店销售的洪湖浪金胚玉米油,苯并[a]芘检出值为28μ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μg/kg)高1.8倍。检验机构为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标称岳阳东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由四川特产美食商城在1号店(网站)销售的酱香萝卜脆,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1.1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g/kg)高出10%;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检出值为0.60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3g/kg)高1倍;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7,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高出70%。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标称湖南洞庭明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由香炜灵食品专营店在天猫(网站)销售的香辣萝卜,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1.6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g/kg)高出60%;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4,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高出40%。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标称金华零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由口口福旗舰店在苏宁易购(网站)销售的鱿鱼足,菌落总数检出值为4400000CFU/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30000CFU/g)高145.7倍。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五)标称烟台珈众经贸有限公司生产、由金鹏海产官方旗舰店在1号店(网站)销售的鱿鱼片,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300000CFU/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30000CFU/g)高75.7倍;大肠菌群检出值为930MPN/100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30MPN/100g)高30倍。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浙江、山东、湖北、湖南等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上海、浙江、江苏、湖北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查处情况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3.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4.蔬菜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5.水产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6.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7.蔬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8.水产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9.方便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0.薯类和膨化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1.茶叶及相关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2.酒类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3.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4.蜂产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3月13日
2017年第42号通告附件1.docx2017年第42号通告附件2.docx
2017年第42号通告附件3.xls
2017年第42号通告附件4.xlsx
2017年第42号通告附件5.xlsx
2017年第42号通告附件6.xls
2017年第42号通告附件7.xlsx
2017年第42号通告附件8.xlsx
2017年第42号通告附件9.xlsx
2017年第42号通告附件10.xlsx
2017年第42号通告附件11.xlsx
2017年第42号通告附件12.xlsx
2017年第42号通告附件13.xlsx
2017年第42号通告附件14.xlsx
http://www.sda.gov.cn/WS01/CL1687/1707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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