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铝镁混悬液”现执行标准为WS-10001-(HD-0670)-2002。经我委审核,更正内容如下:标准正文
1.【氯化物】项下:“……,滤过,分取滤液10ml,依法检查,……”应更正为“……,滤过,分取滤液1ml,依法检查,……”;
2. 删去【重金属】检查项。
特此勘误,请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遵照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院),总后卫生部药品仪器检验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评价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化监管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
国家药典委员会
201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