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0]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电话咨询服务安排的公告(第173号) | ||||||||||||||||||
2016年05月23日 | ||||||||||||||||||
为满足行政相对人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中药保护、GCP/GLP、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等申报事项行政受理方面的咨询需求,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经与药审中心、器审中心、中保委、核查中心协商,决定分时间、分专业接听咨询电话,提高咨询电话接听效率。请行政相对人按照表中专业类别及时间来电咨询,具体安排如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2016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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