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受理和领取批件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第169号) |
2016年04月11日 |
自2016年5月3日起,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受理或领取批准文件时,申请人委托的办事人员应提交申请人(与申请表盖章单位一致)对委托办事人员及所办事项的委托书(见附件1、2)和办事人员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2015年7月16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理和领取批件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第15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委托书—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受理事项用 2.委托书—办理领取行政许可项目批准文件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2016年4月11日 附件1:委托书—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受理事项用 委 托 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我单位现委托▁▁▁▁▁▁(身份证号▁▁▁▁▁▁▁▁▁▁▁▁)前往你处办理▁▁▁▁▁▁▁▁▁▁▁▁的申请受理事项,委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接待办理。 申请单位印章(须与申请表一致) 年 月 日 附件2:委托书—办理领取行政许可项目批准文件用 委 托 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我单位现委托▁▁▁▁▁▁(身份证号▁▁▁▁▁▁▁▁▁▁▁▁)前往你处领取受理号为▁▁▁▁▁▁,项目名称为▁▁▁▁▁▁▁▁的批准文件,委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接待办理。 申请单位印章(须与申请表一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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