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 |
转自新华社 |
2016年03月05日 |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对已批准上市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作出部署。 仿制药是与原研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给药途径和治疗作用的药品。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要求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品,要在质量和疗效上与原研药品能够一致,临床上与原研药品可以相互替代。这项工作有利于节约医药费用,对提升我国制药行业发展质量,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医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增强国际竞争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要求,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意见》强调,药品生产企业是一致性评价工作的主体,应主动选购参比制剂开展相关研究,确保药品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已在欧盟、美国和日本获准上市的仿制药,可以国外注册申报的相关资料为基础,按照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药品上市,批准上市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在中国境内用同一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和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意见》提出多项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布。药品生产企业可在药品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注;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区域的企业,可以申报作为该品种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并承担上市后的相关法律责任。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中央基建投资、产业基金等资金支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 |
国办发〔2016〕8号 |
2016年03月05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对提升我国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医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增强国际竞争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评价对象和时限。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二、确定参比制剂遴选原则。参比制剂原则上首选原研药品,也可以选用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参比制剂,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药品生产企业即可开展相关研究工作。行业协会可组织同品种药品生产企业提出参比制剂选择意见,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确定。对参比制剂存有争议的,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公开论证后确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及时公布参比制剂信息,药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选择公布的参比制剂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 三、合理选用评价方法。药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采用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一致性评价。符合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原则的品种,允许药品生产企业采取体外溶出度试验的方法进行一致性评价,具体品种名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另行公布。开展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时,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无参比制剂的,由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药品生产企业是一致性评价工作的主体,应主动选购参比制剂开展相关研究,确保药品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完成一致性评价后,可将评价结果及调整处方、工艺的资料,按照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程序,一并提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已在欧盟、美国和日本获准上市的仿制药,可以国外注册申报的相关资料为基础,按照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药品上市,批准上市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在中国境内用同一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和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五、加强对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发布一致性评价的相关指导原则,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专家审核企业报送的参比制剂资料,分期分批公布经审核确定的参比制剂目录,建立我国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集;及时将按新标准批准上市的药品收入参比制剂目录集并公布;设立统一的审评通道,一并审评企业提交的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对药品生产企业自行购买尚未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参比制剂,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一次性进口方式批准,供一致性评价研究使用。 六、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布。药品生产企业可在药品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注;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区域的企业,可以申报作为该品种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并承担上市后的相关法律责任。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中央基建投资、产业基金等资金支持。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引导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科学规范开展一致性评价相关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共同推动一致性评价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2月6日 |
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 | ||||||||||||||||||||||||||||||||||
2016年03月04日 | ||||||||||||||||||||||||||||||||||
根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工作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告,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3月4日 附件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 为鼓励新药创制,严格审评审批,提高药品质量,促进产业升级,对当前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进行改革,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调整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类别 对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类别进行调整,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共分为5个类别,具体如下: 1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 2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3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 原研药品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 4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已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 5类: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 表1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说明及包含的情形
注:1.“已知活性成份”指“已上市药品的活性成份”。 2.注册分类2.3中不包括“含有未知活性成份的新复方制剂”。 二、相关注册管理要求 (一)对新药的审评审批,在物质基础原创性和新颖性基础上,强调临床价值的要求,其中改良型新药要求比改良前具有明显的临床优势。对仿制药的审评审批,强调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的一致。 (二)新注册分类1、2类别药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新药的程序申报;新注册分类3、4类别药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仿制药的程序申报;新注册分类5类别药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进口药品的程序申报。 新注册分类2类别的药品,同时符合多个情形要求的,须在申请表中一并予以列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对新药设立3—5年监测期,具体如下: 表2 化学药品新药监测期期限表
(四)本方案发布实施前已受理的化学药品注册申请,可以继续按照原规定进行审评审批,也可以申请按照新注册分类进行审评审批。如申请按照新注册分类进行审评审批,补交相关费用后,不再补交技术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要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审评审批。符合要求的,批准上市;不符合要求的,不再要求补充资料,直接不予批准。 (五)新注册分类的注册申请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效力与原注册分类的注册申请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效力等同。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相关部门细化工作要求,做好受理、核查检查、技术审评及制定、修订相关国家药品标准等工作。 (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要求执行。 |
《首批优先审评专利到期品种和申请人名单》
序号 | 药品名称 | 专利到期时间 | 受理号 | 企业名称 | 中心接收时间 |
1 | 硼替佐米 | CN101077875 B,申请日为1995年10月27日, 2015年专利到期,化合物专利 CN95196590.5,已于2015年10月27日到期 | CXHS1200311 | 连云港宏创药业有限公司 江苏豪森医药研究院有限公司 | 2012/12/19 |
注射用硼替佐米 | CN101077875 B,申请日为1995年10月27日, 2015年专利到期,化合物专利 CN95196590.5,已于2015年10月27日到期 | CYHS1201504 | 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2013/1/7 | |
2 | 帕瑞昔布钠 | WO9738986(中国同族CN97193747.8)将2017年4月到期 | CXHS1300157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2013/8/7 |
注射用帕瑞昔布钠 | WO9738986(中国同族CN97193747.8)将2017年4月到期 | CYHS1300953 | 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 | 2013/8/7 | |
注射用帕瑞昔布钠 | WO9738986(中国同族CN97193747.8)将2017年4月到期 | CYHS1300954 | 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 | 2013/8/7 | |
3 | 醋酸卡泊芬净 | 醋酸卡泊芬净的化合物专利(ZL94191487.9)已于2014年3月10日到期。 | CXHS1200312 | 江苏盛迪医药有限公司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2012/12/26 |
注射用醋酸卡泊芬净 | 制剂专利ZL97195514.X将于2017年4月15日到期 | CYHS1201509 |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2013/1/7 | |
4 | 米卡芬净钠 | 化合物专利 CN95196643.X,已于2015年9月29日到期 | CXHS1300230 | 连云港宏创药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宏创药业有限公司;江苏豪森医药研究院有限公司 | 2013/10/16 |
注射用米卡芬净钠 | 化合物专利 CN95196643.X,已于2015年9月29日到期 | CYHS1301316 | 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2013/12/10 | |
5 | 米卡芬净钠 | 化合物专利 CN95196643.X,已于2015年9月29日到期 | CXHS1300229 |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2013/11/7 |
注射用米卡芬净钠 | 化合物专利 CN95196643.X,已于2015年9月29日到期 | CYHS1301314 |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2013/12/10 | |
注射用米卡芬净钠 | 化合物专利 CN95196643.X,已于2015年9月29日到期 | CYHS1301315 |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2013/12/10 | |
6 | 布地奈德福莫特罗粉吸入剂(胶囊型) | ZL98809310.3到期时间2018年9月9日 | CXHL1402182 |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5/1/14 |
布地奈德 | CYHS1401433 | 连云港润众制药有限公司 | 2015/1/14 |
1.注射用硼替佐米为抗肿瘤药,原研产品由比利时Janssen-Cilag International N.V.持证,该原研产品首次于2003年5月获得美国FDA快速审批上市,并于2005年获准进口我国,商品名VELCADE,万珂,目前在我国批准的适应症为:用于多发性骨髓瘤、复发或难治性套细胞淋巴瘤患者的治疗。该品是目前批准适应症领域的主要治疗产品,具有较大临床价值。
2.注射用帕瑞昔布钠为特异性环氧化酶-2(COX-2)抑制剂类镇痛药,由美国辉瑞公司研发,该原研产品首次于2002年在欧盟获得批准上市,并于2008年获准进口我国,商品名为特耐/Dynastat,目前我国批准的适应症为:用于手术后疼痛的短期治疗。该品是作为术后非吗啡类短期止痛的主要用药,具有较大临床价值。
3.注射用醋酸卡泊芬净为抗真菌药物,由美国默克公司研发,自2001年在美国获准上市,于2002年豁免进口注册临床试验获准进口,适应症为:用于成人患者和儿童患者(三个月及三个月以上):经验性治疗中性粒细胞减少、伴发热病人的可疑真菌感染;治疗对其它治疗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侵袭性曲霉菌病。该品用于深部真菌感染安全有效,具有较大临床价值。
4.注射用米卡芬净为抗真菌药物,由日本藤泽药品株式会社研发,自2002年以来先后在日本、美国和欧盟上市,我国于2006年9月获准进口,适应症为:用于治疗由曲霉菌和念珠菌引起的下列感染:真菌血症、呼吸道真菌病、胃肠道真菌病。该品用于深部真菌感染安全有效,具有较大临床价值。
5.布地奈德福莫特罗粉吸入剂为呼吸系统疾病治疗用药,由瑞典AstraZeneca AB研发,于2001年通过欧盟相互认证程序在欧洲上市首次上市,并于2005年获准进口我国,商品名称信必可® 都保定量粉状气雾剂®,目前我国批准的适应症为:用于需要联合应用吸入皮质激素和长效b2—受体激动剂的哮喘病人的常规治疗。该品是目前哮喘患者治疗的重要治疗药物之一。
《实施优先审评如何确定申请人的原则》
一、本原则适用于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实施优先审评过程中,对同一品种具有多家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如何确定申请人的相关事宜。
二、基本原则
(一)申请应符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对同一品种多家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药品审评中心按照接收审评任务的时间顺序确定申请人,对首家申请的实施优先审评;同一天接收的均确定为首家的,同时予以优先审评。药品审评中心接收审评任务的时间由以下几个条件确定:(1)纸质申报资料已转药品审评中心;(2)已完成缴费且电子申请表已转药品审评中心;(3)研制现场核查报告、生产现场检查报告、样品检验报告均已提交。
(三)确定申请人后,依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予以公示和审评;若经审评不符合要求的,则取消优先资格,后面的同品种申请可按序增补替代。
(四)技术审评严格执行总局2015年230号公告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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