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 |
食药监科〔2015〕249号 |
2015年11月04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 为加强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13〕24号)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经会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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