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完整性在药品质量体系中是基本要求,它保证药品具有所需要的质量。本文件向制药行业 提供MHRA关于GMP数据完整性方面期望的指南。本指南意在对现有EU GMP进行补充,应与 国家药监法规和欧洲法规第4卷的GMP标准联合解读。
数据管理系统应与EU GMP第1章中描述的药品质量体系相结合。给数据管理提供的努力和资源 应与产品质量的风险相称,还应与其它质量保证资源需求相平衡。因此,并不期待生产商和分 析实验室实施一种司法鉴定的方法来对数据进行检查,而只需要设计和实施一种系统,提供一 种基于数据完整性风险的可接受控制状态,并对支持性理由进行完整记录。
数据完整性要求等同适用于手工(纸质)和电子数据。生产商和分析化验室应明白将自动化的/ 计算机化的系统转换为人工/纸质的系统并不能消除数据完整性控制的需求。这可能也会是违反 法条2001/83/EC第23款的,该条款要求许可证持有者要考虑科学技术进步,使得药品采用普遍 被接受的科学方法进行生产和检查。
在本指南全篇中相关定义均采用了超链接显示。
建立数据关键性和内在完整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