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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以及相关临床试验要求 [打印本页]

作者: 静悄悄    时间: 2015-8-3 08:57 AM
标题: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以及相关临床试验要求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以及相关临床试验要求2015-08-03 ( O7 c1 @! D) V* h9 |, J

xiaoxiao发现自己在一些注册群里很多朋友是不懂临床试验,这方面缺乏的朋友xiaoxiao建议听下药群论坛每个月的临床课,对你来说只有好处的哈,当然在临床群里很多朋友对注册也是一知半解的,这里xiaoxiao都班门弄斧了,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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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1类: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1.2类: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1.3类: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1.4类: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1.5类:新的复方制剂。

2类: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类: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3.1类: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3.2类: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

  3.3类: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类: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类: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类: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属注册分类1和2的新药,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求;

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试验组)要求:I期为20至30例,II期为100例,III期为300例,IV期为2000例;

避孕药的I期临床试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II期临床试验应当完成至少100对6个月经周期的随机对照试验;III期临床试验完成至少10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试验;IV期临床试验应当充分考虑该类药品的可变因素,完成足够样本量的研究工作。

属注册分类3和4的新药,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10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多个适应症的,每个主要适应症的病例数不少于60对。避孕药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5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试验。属于下列二种情况的,可以免予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

局部用药,且仅发挥局部治疗作用的制剂;

不吸收的口服制剂。

属注册分类5的新药,临床试验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为18至24例;

难以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口服固体制剂及其他非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缓释、控释制剂应当进行单次和多次给药的人体药代动力学的对比研究和必要的治疗学相关的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同一活性成份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之间互相改变的药品注册申请,给药途径和方法、剂量等与原剂型药物一致的,可以免予进行临床试验。

对于注册分类6中的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为18至24例。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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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不对的地方,xiaoxiao特别欢迎大家给予批评和指正,和xiaoxiao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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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ppyer520    时间: 2015-8-3 04:22 PM
期待云海老师的下次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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