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已重新公布。
根据中国人大网中国法律法规信息系统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最新版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法律行政法规”中相关内容已相应调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br>(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br>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作如下修改:<br>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br>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br> 三、删去第五十五条。<br> 四、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八条,并删去其中的“第五十七条”。<br> 五、删去第一百条。<br>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br>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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