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医用氧附录"第七条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如化工、药学、化学、机械和工业工程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医用氧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医用氧质量管理经验。"
通常新的医用氧生产企业,已经作为工业氧生产企业斑斑多年,原有的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具备五年乃至十年的气体行业管理经验,但是缺乏三年以上的“药品或医用氧”生产管理经验。但是这些人员通常也经过GMP法规培训,相应的医用氧管理培训(如到集团内有医用氧资质的企业培训)以及参与企业质量文件体系建立、医用氧相关工艺验证,是否就可以认可这些人具备作为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资质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