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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食品保质期和有效期的范围 [打印本页]
作者: 大董 时间: 2014-4-10 08:02 PM
标题: 食品保质期和有效期的范围
本帖最后由 大董 于 2014-4-10 20:04 编辑
中国有句古话:“宁吃鲜桃一个,不吃烂杏一筐!”可见,吃东西是要吃新鲜的。不过,由于食品加工、食品包装和食品防腐剂的改进,很多食品可以放置较长时间。这就有了食品的保质期和有效期。
食品的保质期,是在恒温培养下,测定原始细菌总数,然后每隔7天测定一次细菌数量,再绘制微生物生长曲线,计算微生物生长7天增加的代数,最后根据微生物达到腐败时的个数和7天增值的数量来确定保质期。保质期,又称最佳食用期,国外称之为货架期。指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虽说这个保质期是根据具体食品的特性来确定的,但实际上,也就是生产厂家内定的。整个行业的同类产品,并没有严格的统一标准,而是一个大致范围,因为不同生产厂家的加工工艺和包装方式是不一样的。
食品的有效期,也叫保存期,即产品可食用的最终日期。一般来讲,超过这个日期,食品可能会发生品质变化,不再具有消费者所期望的品质特性,就不能食用了;如果食用了,就可能有食物中毒的危险,无论食品多么珍贵、多么有营养、表面看上去多么诱人。
二者的区别:食品的保质期指的是食品的最佳食用期,也就是在食品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的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的所有标志(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卫生指标)都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的规定。食品的有效期,也就是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的最终食用期,超过此期后,食品的感官特性、理化指标、卫生指标都可能不在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甚至发霉、变质不能食用。根据《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食品的生产日期都不能省略,而保质期、保存期可以任选或同时标出。
需要注意的是:食品的有效期或保质期,与药品、化学制剂(比如洗涤用品等)的有效期或保质期,概念是完全不一样的(以后再讨论)。
依据《产品质量法》,我国相关厂家在食品包装上应同时标注生产日期以及保质期或/和有效期。但在实际情况中,生产厂家往往只是标注了生产日期,这样,消费者虽然对生产日期能够一目了然,但对有效期限则需细细推算,带来了诸多不便。如1月21日生产的食品,保质期为3天,消费者立刻知晓24日以后就不能食用;但如果保质期是15天,就需要掐着指头算一算;如果保质期跨月,还需考虑月大月小等因素,消费者就很难准确算出有效期。更为不便的是,由于我国的出口食品有效期标注未与国际贸易惯例接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食品只注明“有效期至某年某月某日”,因此导致一些国家的组织和个人误把我国食品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当作使用有效期,为国家形象带来了不利影响。
在有效期或保质期内的食品是否一定可以食用,保存条件很重要,因为有效期或保质期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正常情况下,有效期或保质期内的食品不会发生变质,但如果保存条件没达到要求,食品的口味、气味和外观会变化得非常快,也可能会造成有效期或保质期提前失效,即在保质期或有效期内,但已经霉变或变质,其营养成份、卫生状况及质量指标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再适宜食用了。
另一方面,食品的有效期也是一个范围,也没有行业的统一标准。也不是说某种食品刚满有效期,就必须扔掉,还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际上,很多食品的实际有效期远比产品标示的有效期更长。只要保管得当,在适宜的保存条件下,超过了保质期或有效期的食品,表面上也看不出什么变质的迹象,色、香、味也没有改变,很多食品在所谓的有效期截至时都可继续食用。而且,食品并不是一过保质期或有效期就立即坏掉,而是过了保质期或有效期后,才会慢慢变质,只是不同食品变质的速度和过程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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