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05-04 | 浏览次数:180 | 信息来源:稽查局 | 字号:[ [url=]大[/url] [url=]中[/url] [url=]小[/url] ] |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大对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健康权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的有关规定,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12个产品(附件1)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暂停销售措施,对湖南正清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21个产品(附件2)在全省部分市实施暂停销售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局及时通知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停上述产品在我省相应地域内进行销售。要加大对辖区内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若要恢复上述产品销售,企业必须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在平面媒体上发布《更正启示》的实物原件、在电视和广播发布《更正启示》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光盘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发布广告进行处罚的证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企业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产品在我省行政区域的销售。 三、各市局于5月29日前将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产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情况上报省局稽查局。 联系电话:0531—68603609, 邮箱:ggjdk1@163.com。 附件:1.暂停销售严重违法广告涉及产品一览表(全省范围) 2.暂停销售严重违法广告涉及产品一览表(部分市)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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