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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10号) [打印本页]

作者: 静悄悄    时间: 2015-4-20 11:35 AM
标题: 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10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10号)
2015年04月03日 发布 http://www.sda.gov.cn/WS01/CL0087/117200.html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 安 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  告

2015年 第10号


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 安 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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